20年专业靶场经验
自主研发、自主生产
昆山九毫米-射击训练竞赛器材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射击协会是唯一认证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专用器材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 未经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不得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三条 中国射击协会鼓励国内生产企业和个人开发研制各类优质新型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器材管理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的射击场所使用的竞赛器材。 二、国际射击联合会(ISSF)《射击竞赛规则》中具体规定的各类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国际射击联合会(ISSF)《射击竞赛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在射击竞赛中使用的各类电子竞赛器材、裁判用具以及各类射击训练辅助器材。 三、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的枪、弹在本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的射击场馆内,安装使用的各类国产及进口器材,必须是经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器材,并应标有相应的器材认证标识。 第六条 承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射击比赛和国际射击比赛的射击场馆,计划使用的各类大型竞赛器材,须提前1年报中国射击协会审批认证。 第七条 承办年度国内射击比赛的射击场馆,须在正式申办比赛前两个月,向中国射击协会申报所使用的大型射击竞赛器材的规格、生产厂家,以及已安装使用的年限,并获得中国射击协会的批准认证后,方可承办比赛。 第八条 国内企业生产的射击训练和竞赛器材,在投入市场销售前,必须报中国射击协会对产品进行评审认证后,方可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性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九条 国内企业生产的射击训练和竞赛器材向国际射联申请认证的,需报中国射击协会认证后,由中国射击协会向国际射联申报认证;向国外销售必须是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产品,并须将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销售价格、销售地点等报中国射击协会审核,由中国射击协会统一报请相关国家射击协会,获准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境外企业和器材(代理)经销商,销售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在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须将器材样品和相关资料报中国射击协会评审认证后,方可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必须佩有中国射击协会核发的认证标识。未取得中国射击协会审定认证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仲裁委员会或裁判委员会有权拒绝在射击竞赛中使用。国际射联竞赛规则明确规定的射击器材,在竞赛中必须接受射击竞赛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的必要检查。 第十二条 其它生产训练、竞赛辅助器材的企业的产品,需要用于射击训练、竞赛时,均须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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